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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
模具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容易产生诸多劳动争议

(一)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相关案例

  宁波承升模架材料有限公司与朱金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226民初2025号)

【案情简介】被告朱金耀系原告宁波承升模架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从事飞边工作,工资按天计算。原告已经全部付清了被告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的工资。2016年11月20日,原告以被告“在未获得本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利用从本公司窃取的技术和资源在友谊模具材料厂提供同类劳动,并积极为该公司生产同类竞争产品。对此,本公司曾多次向你指出,但你始终怠于履行诚信履约之义务,并已造成本公司相关经济损失。本公司认定,你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三)、(四)款之规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报请工会同意后张贴了告示。被告于2016年11月19日,在友谊模具公司提供劳务。

【裁判要旨】至于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规定,现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被告经原告提出,拒不改正,因为通话记录只能反映当时确实通过话,至于通话内容却无法反映。故原告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律师建议

1.模具企业在用工时,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起要支付二倍工资。

2.模具企业要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3.与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3.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要选择合适的策略,保留重要证据,履行必要的通知劳动者、告知工会等程序。

4.模具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要经过民主参与程序以及公示告知程序,才能对劳动者发生效力,成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来源:嵇思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