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企业的合同多为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合同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为产品质量、货物交付等问题发生争议。
(一)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相关案例
宁海县建大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160号)
【案情简介】原告建大公司为被告宏大公司加工模具材料。2015年6月,建大公司起诉要求宏大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宏大公司提出反诉,称因为建大公司提供的模具的质量存在问题,宏大公司被上游客户美的公司索赔,遭受损失巨大,请求判令建大公司赔偿如下损失: 1.材料经济损失207862元;2.因模具材质不合格致使宏大公司被客户索赔的经济损失111690.20元;3.因模具材质不合格致使宏大公司被客户冻结货款4003800元的利息损失25030元;4.因模具材质不合格致使宏大公司被取消供应商资格期间的经济损失411787元。
【裁判要旨】关于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自原告处定购的模具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否有权拒付相应的货款,本院认为,718模具钢已成为一种准行业标准,但从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来看,原告提供的718模具钢材中如Ni等化学元素占比明显达不到一般所称718模具钢的标准,故本院认定三份订单中对应的718模具钢材不符合质量要求。对于该批存在质量问题的模具钢材,被告已交付客户使用,被告有权要求减少相应的价款并拒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于其他合同中的模具钢材,被告依法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是多少,本院认为,对第1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实际为材料价差,应是其要求减少支付的款项,而并非可以要求原告赔偿的款项,对此本院已在本诉部分作出处理。对第2项损失,其名义上虽系美的公司向被告追溯的违约金,但实际上系由于模具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为美的公司所定制的模具整体价值减损,属于原告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损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对第3、4项损失,被告货款被冻结所致利息损失及其供应商资格被取消所失去的可得利益损失并非原告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且与模具钢材质量不存在直接关联。该两项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建议
1.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质量标准、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的约定。当模具企业作为承揽人(或卖方)时,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间,否则将适用两年的检验期间。
2. 因为承揽人(或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定作人(买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遭受损失的,定作人(买方)可以要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来源:嵇思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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