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企业的常见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法律风险;应收账款法律风险;融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劳动法律风险。
一、合同法律风险
模具企业的合同多为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合同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为产品质量、货物交付等问题发生争议。
(一)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相关案例
宁海县建大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160号)
【案情简介】原告建大公司为被告宏大公司加工模具材料。2015年6月,建大公司起诉要求宏大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宏大公司提出反诉,称因为建大公司提供的模具的质量存在问题,宏大公司被上游客户美的公司索赔,遭受损失巨大,请求判令建大公司赔偿如下损失: 1.材料经济损失207862元;2.因模具材质不合格致使宏大公司被客户索赔的经济损失111690.20元;3.因模具材质不合格致使宏大公司被客户冻结货款4003800元的利息损失25030元;4.因模具材质不合格致使宏大公司被取消供应商资格期间的经济损失411787元。
【裁判要旨】关于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自原告处定购的模具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否有权拒付相应的货款,本院认为,718模具钢已成为一种准行业标准,但从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来看,原告提供的718模具钢材中如Ni等化学元素占比明显达不到一般所称718模具钢的标准,故本院认定三份订单中对应的718模具钢材不符合质量要求。对于该批存在质量问题的模具钢材,被告已交付客户使用,被告有权要求减少相应的价款并拒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于其他合同中的模具钢材,被告依法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是多少,本院认为,对第1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实际为材料价差,应是其要求减少支付的款项,而并非可以要求原告赔偿的款项,对此本院已在本诉部分作出处理。对第2项损失,其名义上虽系美的公司向被告追溯的违约金,但实际上系由于模具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为美的公司所定制的模具整体价值减损,属于原告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损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对第3、4项损失,被告货款被冻结所致利息损失及其供应商资格被取消所失去的可得利益损失并非原告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且与模具钢材质量不存在直接关联。该两项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建议
1.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质量标准、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的约定。当模具企业作为承揽人(或卖方)时,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间,否则将适用两年的检验期间。
2. 因为承揽人(或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定作人(买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遭受损失的,定作人(买方)可以要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二、应收账款法律风险
模具企业往来账款较多,应收账款的及时催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相关案例
宁波市镇海鸿和模具厂与宁海县正一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211民初1039号)
【案情简介】被告宁海县正一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鸿和模具厂定作模具。2016年4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截至2014年拖欠的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时间是2014年3月29日,而起诉日期是2016年4月21日,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9日期间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支付货款,且付款的间隔时间都在两年以内,被告的每一次付款行为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故被告辩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1.对于应收账款要及时催讨,防止诉讼时效经过。可以采用发对账函、发律师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2.即使已过诉讼时效,还可以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并录音等方式,获得对方当事人对应收账款的承认,在此基础上催讨应收账款,仍受法律保护。
三、融资法律风险
模具企业资金缺口较大,多有借贷、担保发生,尤其企业之间互联担保现象十分普遍。
(一)法条链接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相关案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钟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1381号)
【案情简介】2014年1月16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钟勇、何慧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6万元,约定年利率为7.5%,2015年1月16日还款。同日广州达意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意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各1份,对原告与被告钟勇、何慧兰签订的《设备按揭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主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后钟勇、何慧兰到期未能偿还债务,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钟勇、何慧兰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达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原告与被告钟勇、何慧兰签订的《设备按揭借款合同》、被告达意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钟勇、何慧兰发放贷款后,被告钟勇、何慧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被告钟勇、何慧兰未能按约支付利息的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被告达意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钟勇、何慧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建议
1.为其他个人、企业提供担保时要慎重考虑,不要轻易提供担保。
2.要注意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限的约定,尽量选择一般保证,以及较短的保证期限。
3.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没有主张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模具企业难免涉及到专利,在经营管理中,既要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也要避免因侵犯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而遭受损失。
(一)法条链接
《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二)相关案例
林明星与上虞市谢塘镇臣仕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479号)
【案情简介】原告林明星诉称:原告发明设计了一种多功能应急警报灯,并于2011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9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颁发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13005××××.8。同时原告每年按时交纳年费,维护该专利为有效专利。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是照明、应急锤、割刀器、闪光警示、带警报喇叭救急。原告的产品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原告发现被告在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对外宣传销售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经济利益和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权模具模型、设备、库存成品与半成品;三、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0元;五、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臣仕模具厂辩称,被告已就原告的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当中止审理;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且与原告外观设计不近似,未落入原告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原告请求的损失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不涉及对原告人身权的损害故不能成立;被告未进行生产活动,故原告需要停止生产等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关于争议焦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ZL20113005××××.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均为多功能应急警报灯,属于同类产品。两者虽然在头部端面的图案略有不同,但头部端面相对于按钮的形状、排布等设计而言,不为人关注,而且头部端面采用同心圆图案是这类产品的常见设计,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头部端面均为同心圆设计,只是在同心圆的数量上稍有差别,其并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对于涉案专利的这类产品而言,整体形状尤其是手持部的形状、按钮的具体形状、排布和图案变化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容易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上述设计上均相同,故即便两者在头部端面图案上略有不同,也应当认定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被告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头部端面磁性体图案、底部灯盖的形状、灯管部的图案、开关的排列方式、灯管部与手持部的连接部位的形状均不同于涉案专利,但经比对后,被告的上述抗辩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判决臣仕模具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多功能应急警报灯,并赔偿损失。
(三)律师建议
1.在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设计模具时,要审查该外观设计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并与定作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因专利侵权问题引发争议,定作人要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模具企业的损失。
2.模具企业对本企业拥有的专利要妥善管理,按时缴纳年费。发现其他企业有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提起诉讼。
五、劳动法律风险
模具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容易产生诸多劳动争议。
(一)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相关案例
宁波承升模架材料有限公司与朱金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226民初2025号)
【案情简介】被告朱金耀系原告宁波承升模架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从事飞边工作,工资按天计算。原告已经全部付清了被告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的工资。2016年11月20日,原告以被告“在未获得本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利用从本公司窃取的技术和资源在友谊模具材料厂提供同类劳动,并积极为该公司生产同类竞争产品。对此,本公司曾多次向你指出,但你始终怠于履行诚信履约之义务,并已造成本公司相关经济损失。本公司认定,你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三)、(四)款之规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报请工会同意后张贴了告示。被告于2016年11月19日,在友谊模具公司提供劳务。
【裁判要旨】至于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规定,现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被告经原告提出,拒不改正,因为通话记录只能反映当时确实通过话,至于通话内容却无法反映。故原告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律师建议
1.模具企业在用工时,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起要支付二倍工资。
2.模具企业要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3.与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3.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要选择合适的策略,保留重要证据,履行必要的通知劳动者、告知工会等程序。
4.模具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要经过民主参与程序以及公示告知程序,才能对劳动者发生效力,成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六、小结
针对上述五大模具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为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全方位、系统性地梳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奖惩办法等做出规定,尽量把法律风险化解在规范的常规管理之中;
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以及重要合同都应经法定程序审查,如应经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审查,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以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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